2022-08-29 17:22 板球运动推广
规则11,比赛间歇
11.1 间歇
11.1.1 以下的情况均被视作间歇:
一日赛事完毕,直至另一日开赛期间。
局与局之间的时间。
进餐时间。
饮水时间。
其他商定的间歇。
11.1.2 只有这些间歇时间为规则24.2.6设定的比赛间歇时间。
11.2 间歇时长
11.2.1 任何午餐或茶歇时间,必须根据规则2.3(与队长商议)商定,时长为从宣布“比赛停止”至“比赛开始”之间。
11.2.2 每局之间的间歇为10分钟,从每局结束时开始直到下一局比赛开始为止。但要考虑规则11.3、规则11.5和规则11.6的情况。
11.3 局间允许的间歇时间
除规则11.5和规则11.6外:
11.3.1 如一局比赛结束时距离当日比赛结束时间不足10分钟,则当日比赛不再继续进行,而第二天开赛时间不变,不考虑10分钟的间歇时间。
11.3.2 如队长在多于10分钟的中断时间内宣告一局结束,但间歇时间至少还有10分钟,则不能由于两局之间有10分钟间歇时间而调整重新开始的比赛时间,该时间应包括在中断的间歇时间以内。如果在中断间歇所剩下的时间不足10分钟时队长宣布一局结束或弃权一局,则比赛应在10分钟以后重新开始。
11.3.3 如果队长宣布一局比赛结束时,如果间歇时间至少还剩10分钟以上,那么间歇时间应被视为包括两局间的10分钟间歇。如果队长宣布一局比赛结束时间歇时间不足10分钟,则比赛应在10分钟后重新开始。
11.4 更改间歇时间
如果由于场地、天气或光线等不利条件或特殊情况,比赛时间被消耗或球员在非规定的间歇时间离开球场,在不违反规定的情况下,如果裁判员和双方队长均同意,则可改变午餐时间或茶歇时间。要在不违反规则11.2(间歇)、规则11.5(更改午餐时间)、规则11.6(更改茶歇时间)、规则11.7(午餐或茶歇时间—9人淘汰出局)和规则11.8.3的前提下。
11.5 更改午餐时间
11.5.1 如果击球局在午餐前10分钟内结束,应立即进行午餐。午餐时间应与协议时间相同,且包含球局之间的10分钟间歇时间。
11.5.2 如因场地、天气或光线等特殊原因,比赛在午餐前10分钟停止,不管是否在规则11.4(更改间歇时长)情形下达成协议,均应按时进行午餐。时间应与协议时间相同。间歇时间结束后比赛应马上开始或在条件允许时尽快开始。
11.5.3 如果球员在午餐时间开始前多于10分钟时离开场地,除非裁判员及队长同意改变间歇时间,否则午餐必须按原定协议时间进行。
11.6 更改茶歇时间
11.6.1 如一局结束时离茶歇时间不到30分钟,茶歇应立即进行,时间长短须与协议一样并包括两局间的10分钟在内。
11.6.2 如一局结束时离茶歇时间还有30分钟,比赛须在10分钟间歇后按时开始。
11.6.3 如比赛在离茶歇时间不到30分钟时因场地、天气或光线等特殊原因而停止,可立即进行茶歇,除非更改间歇时间(规则11.4)或双方队长商定放弃间歇时间(规则11.9)。茶歇时间按规定进行,到时间应恢复比赛或在条件允许时尽快开始比赛。
11.6.4 如果在约定的茶歇时间前30分钟比赛已经中断,则适用规则11.4(更改间歇时间)。
11.7 午餐或茶歇时间—9人淘汰出局如果在离午餐或茶歇时间还有3分钟时,已有9人被淘汰出局,或还有3分钟以内第9人出局,或本回合最后一球正在进行中,除非球员因其他原因离开球场或球局提前结束,则茶歇时间须在本回合结束后协议时间开始30分钟后方可进行,而不适于用规则12.5.2。就本节规则而言,击球员退场不应认为被淘汰。
11.8 饮水时间
11.8.1 经裁判员认定,比赛双方在比赛时均享有饮水时间,每次饮水时间应尽可能短暂,最多不能超过5分钟。
11.8.2 除非如规则11.9中,队长同意放弃饮水时间,否则在规定时间到后,在一个回合结束时才可以饮水。如果在一名击球员被淘汰或退场时,距离饮水时间不到5分钟,则可以马上开始饮水时间。
除规则11.8.3规定外,允许的饮水时间没有任何变化。
11.8.3 如在饮水时间前30分钟之内球局结束或球员因其他原因离场,裁判员及队长可在该阶段重新安排饮水时间。
11.8.4 在比赛的最后一个小时内,按规则12.6(比赛最后1小时—回合数)规定,没有饮水时间。如果需要改变此限制,裁判员和队长应在每天比赛掷币之前不迟于比赛开始前10分钟商定该间歇时间。
11.9 商定放弃间歇时间
双方队长可商定放弃饮水或茶歇时间,但必须通知裁判员有关决定。在比赛进行中,面对投手的场上击球员可以代替队长协商放弃饮水时间。
11.10 告知记分员
所有关于比赛间歇的商定,以及在本规则允许的情况下的任何改变,裁判员都应告知记分员。
规则12,比赛开始|比赛暂停
12.1 宣布开始
投手方的裁判员须在比赛开始投第一球之前,或比赛因间歇、中断停止后而恢复时,宣布“比赛开始”。
12.2 宣布停止
投手方的裁判员须在比赛阶段终止、比赛中断或比赛结束,当球成为死球时, 宣布“比赛停止”。见规则20.3(宣布回合结束或暂停)。
12.3 拿掉横木
当宣布“比赛停止”后,必须把两组三柱门上的横木拿掉。
12.4 开始新的回合
除非根据规则12.5.2的情形间歇时间开始或比赛结束时间已到,当一个回合结束后裁判员以正常步速到达投手一方的三柱门后,新回合随即开始。
12.5 一个回合完成
在比赛没有结束时:
12.5.1 如果在一个回合进行中已到达了间歇时间,除规则12.5.2规定外,则必须先完成该回合才能间歇。
12.5.2 如果在规定的间歇时间剩下不到3分钟时,出现击球员被淘汰、离退,或球员们离开球场,则可立即进行间歇。除非球局已经结束,否则如果回合中断,则该回合必须在重新开赛时继续完成。
12.6 比赛最后1小时—回合数
根据约定的比赛时间,若到最后1小时,则必须完成已进行中的回合。接下来的一个回合则必须是最少20回合中的第一回合,前提是早些时候并没有得出结果且并没有在间歇或中断。投手方的裁判员必须向球员及记分员指示20回合即将开始,并将余下时间作为最后1小时计算,无论其实际时长。当最后一小时的最小回合数已投完,只有在原定比赛结束时间还没到时可以开始更多回合。见规则12.7(比赛最后1小时—比赛中断)和规则12.8(比赛最后1小时—局间休息)。
12.7 比赛最后1小时─比赛中断
如在比赛最后1小时内出现中断,最少应投回合须由20个开始递减如下:
12.7.1 中断时间应由裁判员决定,所损失的时间由比赛停止至比赛重新开始为止计算。
12.7.2 每损失3分钟则须递减一个回合。
12.7.3 如多于一次中断,损失时间不能累计,每次中断时间应单独计算。
12.7.4 余下最后1小时,中断情况已发生。
12.7.4.1 只有在此之后的损失时间方可计算在内。
12.7.4.2 在中断时进行中的回合须在重新开赛时继续,并不应算在最小投球回合数中的一部分。
12.7.5 如在最后1小时已经开始,在一个回合中发生中断情况,该回合须在重新开赛后完成,该回合须算在最小投球回合数中。
12.8 比赛最后1小时─局间休息
如果在最后一小时内,球局结束,则新的球局应在10分钟间歇时间后继续开始。
12.8.1 如果在最后1小时内,间歇时间已开始,则必须根据规则12.7计算在新球局中应投的回合数。
12.8.2 如果在最后1小时内一局已完成,按规则12.8.3、规则12.8.4的情况计算出来的最大回合数进行下面的比赛。
12.8.3 根据余下回合数作计算:
-在球局结束时,最后1小时内应投的剩余最少回合数。
-如非整数必须四舍五入到下一整数计算。
-因间歇时间而从回合数中扣除三个回合。
12.8.4 剩余时间的计算:
-在球局结束时,余下的比赛时间。
-扣除间歇的10分钟。
-每3分钟余下比赛时间等于一个回合,最后不足的3分钟算为一个回合。
12.9 比赛结束
12.9.1 比赛结束
12.9.1.1 一旦达到规则16.1至16.4和规则16.5.1所定义的结果。
12.9.1.2 在最后1小时比赛中所有回合已完成且已到预定的比赛时间,除非提前结束。
12.9.1.3 在规则13.1.2中的情况,与规则13.3.5中最后一局结束。
12.9.2 如果非规则12.9.1的情况,而是球员因遇到恶劣场地、天气及光线或是一些不可预计的情况时,当比赛不可能再继续时离场。
12.10 完成最后一回合比赛
最后一天比赛的最后一个回合必须完成,除非是已得到结果或当球员们已离开球场。除规则16.9(计分错误)的情况外,比赛将结束。
12.11 在最后1小时比赛中,投手未能完成一个回合如果由于某种原因,投手在最后1小时内未能完成一个回合。适用规则17.8(投手在一回合中未能完成投球或暂停比赛)。本回合应计算在应投最少回合数内。
规则13,球局
13.1 球局数
13.1.1 根据双方的商定,一场比赛中,每队可进行1~2局比赛。
13.1.2 在双方同意下,局数可以以回合数目或时间作限制。如果是根据此种情况,则有下列规定:
13.1.2.1 在一局比赛中,协议同时适用于每队的球局中。
13.1.2.2 在两局比赛中,协议必须在下列情形中适用:
每队的第一局。
或每队的第二局。
或每队的两局。
对于一局或两局的比赛,商定还必须包括规则16.1(两局比赛的获胜)和规则16.2(一局比赛的获胜)中都不适用时。
13.2 交替局
在两局的比赛中,除规则14(跟随)、规则15.2(放弃球局)中规定外,双方球局比赛应交替进行。
13.3 完成局数
如果有下列任何一种情况出现,其中一方的球局算作完成:
13.3.1 一方击球员全部被淘汰。
13.3.2 回合尚未完结,但已没有击球员能上场击球。
13.3.3 队长宣告球局结束。
13.3.4 队长放弃球局。
13.3.5 如按规则13.1.2中规定所有回合已经投完或规定的时间已到(视情况而定)。
13.4 掷币
双方队长在一名或两名裁判员在场的情况下,在比赛场地上,不早于比赛开始前30分钟、不迟于开始前15分钟完成掷币。然而要注意规则1.3(队长)的规定。
13.5 通知决定
经过掷币后,胜方必须通知对方队长和裁判员其选择是先攻或先守,一经通知后,不得更改。
规则14,跟随
14.1 第一局领先
14.1.1 在五日或以上的两球局比赛中, 攻方须领先至少200分时,方可选择要求对方跟随其球局。
14.1.2 相同的选择权亦适用于较短时间的两局比赛,情况为:
-在3~4日赛中领先150分。
-在2日比赛中领先100分。
-在1日比赛中领先75分。
14.2 通知
队长的决定要通知对方队长及裁判员。一旦决定将不可改变。
14.3 输掉第一天的比赛
赛事将由实际开赛日开始计算,不论当日比赛是由何时开始,第一日的赛事将会被视为整日赛事,比赛将由开始比赛及第一回合开始时算起。见规则17.2 (一个回合的开始)。
规则15,宣告及放弃
15.1 宣告的时间
比赛期间,球变成死球时,攻方的队长可随时宣告终止该局比赛。一经宣告的球局会被视为完整的球局。
15.2 放弃球局
队长可在球局开始之前的任何时间放弃己方的球局,此放弃的球局会被视为完整的球局。
15.3 认定
队长的声明或放弃球局的决定必须通知对方的队长及裁判员。一旦认定,决定将不可更改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