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       规则2  裁判员

  2.1 任命与出席

  比赛开始前任命2名裁判员,遵照比赛的规则执裁,保证比赛的公平。裁判员必须在每一天比赛开始前45分钟向场内的场地监督报告。

  2.2 裁判员的更换

  如果裁判员患病或受伤而必须更换裁判员时,替补裁判员只可作为击球一方的裁判员。除非征得队长同意,他才可全权担负起裁判员的职责。 

  2.3 与队长商议

  在掷币之前裁判员需要做:

  2.3.1  会见队长,裁判员需要确定:

  2.3.1.1  比赛用球。见规则4(赛球)。

  2.3.1.2  比赛时长和用餐时间及喝水时间。在一日赛中茶歇没有具体特定的时间,相反在双方都同意的情况下可以代替局间休息。见规则11(比赛间歇)。

  2.3.1.3  在比赛中需要一只手表或一个计时器记录时间间隔。

  2.3.1.4  场地的边界范围。包括在场地中的任何障碍物是否视为边界。见规则19(边界)。

  2.3.1.5  场地覆盖布的使用。见规则10(球道覆盖)。

  2.3.1.6  会影响比赛正常进行的任何特殊情况。

  2.3.2  告诉记分员关于规则2.3.1.2至2.3.1.4和规则2.3.1.6。

  2.4 三柱门、球道线及边界线

  在掷币之前和比赛期间,裁判员应确认:

  2.4.1  三柱门是否已安置妥当。见规则8(三柱门)。

  2.4.2  球道线是否已划于正确位置上。见规则7(球道线)。

  2.4.3  球场边界线是否符合规则。见规则19.1(确定比赛场地的边界)、规则19.2(识别和标记边界)和规则19.3(恢复边界)。

  2.5 比赛的规范、执行及装备

  在投掷之前和比赛期间,裁判员应确认:

  2.5.1  比赛规范严格按规则执行。

  2.5.2  比赛中使用的器材符合下列规定:

  2.5.2.1  见规则4(赛球)。

  2.5.2.2  见规则5(球板)和附录B。

  2.5.2.3  见规则8.2(三柱门柱的尺寸)、规则8.3(横木)。如果适用,见规则8.4(少年板球)。

  2.5.3  禁止使用许可之外的装备。见附录A2。应特别注意头盔的使用。

  2.5.4  守桩员手套要符合规则27.2(手套)。

  2.6 公平和不公平比赛

  裁判员是裁决比赛是否公平的唯一确定者。

  2.7 比赛的适合度

  2.7.1  只有裁判员才能决定地面条件、天气条件、光线条件或特殊情况是否意味着比赛将是危险的或不适合进

  行的。

  任何条件不能因为不够完美而被视为不合理。

  如果草和球是湿的,不能满足比赛时的地面条件,可认为是不合理的或是不适合比赛的。

  2.7.2  如果对任何球员或裁判员的安全有实际和可预见的风险,则比赛条件应视为危险环境。

  2.7.3  如果在不合理的环境下比赛,即使对安全没有构成风险,进行比赛也是不明智的。

  2.7.4  如果裁判员认为比赛场地是湿滑的,将导致投手在投球时、击球员在击球时、在三柱门间跑动时,以及防守队员在防守移动时造成危险,这种情况也将被认为是危险的环境。

  2.8 在危险或不合理情况下暂停比赛

  2.8.1  下面涉及的比赛场地包括球道。见规则6.1(球道的面积)。

  2.8.2  如果裁判员在任何时候认为场地、天气或光线的条件,或任何其他情况是危险的,他们应立即暂停比赛,或不允许比赛开始,或重新开始。如果比赛正在进行,裁判员应立即暂停比赛。

  2.8.3  当比赛暂停后,裁判员有责任在无球员或有关官员陪同下去检查场地,他们必须在可能情况下多加巡察。当有关裁判员均认为情况适合比赛时,他们必须立即召集球员恢复赛事。

  2.9 裁判员的位置

  裁判员站立的位置必须是在最佳的观察角度,以帮助其做出正确裁判。

  站在投手的一方时,他们不能阻碍投手的跑动及击球员的视线。

  击球方裁判员应站在击球员反侧(身后方),距离较远不影响防守的位置。但是,在告知防守方队长、击球员及其他裁判员知道的前提下,击球员一方的裁判员可站在击球员的正侧(身前方)。

  2.10 裁判员互换

  当每一方每完成一个球局时,两名裁判员须互换位置。见规则13.3(完成局数)

  2.11 分歧与争议

  对任何判罚有分歧或争议时,由两名裁判员共同作出最后裁决。见规则31.6(裁判员咨询)。

  2.12 裁判员的裁决

  裁判员可以改变任何决定,但要尽快迅速作出。除此之外,裁判员的决定一旦作出,就是最后的决定。

  2.13 裁判员的手势

  2.13.1  裁判员在比赛中应做出下列手势:

  2.13.1.1  当球在比赛状态时:

  死球——双手两手腕在腰以下打交叉。

  无效球——一手臂以水平线向横向伸展。

  淘汰——伸出食指高举过头部(如果非出局时裁判员会大声说出“不淘汰”)。

  宽球——两手臂分别以水平线向横向伸展。

  2.13.1.2  当球为死球时,除了淘汰的手势外,以上的手势都必须向记分员重复再做一次。当球为死球时,下列的手势则只须单独向记分员做出。

  边界4分——一手臂伸直,由左至右来回摆动,至完成动作时,手横放胸前。

  边界6分——举起双臂过头部。

  漏击得分——举起张开的一只手过头部。

  最后1小时——用一只手指向另一举起的手腕。

  击球一方加5分——用手重复轻拍另一肩膀。

  投球一方加5分——用手放于另一肩膀上。

  触身得分——用手触碰抬起的膝关节。

  新球——用手持球并举过头部。

  取消判罚——用双手交叉触碰双肩膀。

  短跑——屈曲起前臂并以手指尖触碰肩膀。

  以下信号是针对3级和4级球员违规行为。每个信号都有两个部分,这两个部分都应该由记分员单独确认。

  3级违规行为——第一部分:将一只手臂伸到身体一侧反复举起放下。

  第二部分:举起双手,所有的手指张开伸直,伸展至与肩同高,手掌面向记分员。

  4级违规行为——第一部分:将一只手臂伸到身体一侧反复举起放下。

  第二部分:手臂伸直,举起食指在肩膀高度,伸展到身体的一侧。

  2.13.1.3  所有信号都由投手侧裁判员发出。如果出现短跑,在所有跑动结束时发出信号。如果出现多于一次短跑,则投手侧裁判员应负责给记分员短跑信号,并通知他们要记录的跑动次数。

  2.13.2  裁判员必须等记分员确认每一项手势后,才能令比赛继续进行。

  如果要给出多个手势,则按照事件发生的顺序依次给出。

  2.14 通知裁判员

  在所有规则中,如果裁判员通过队长或其他队员得到的信息,只要其中一名裁判员得到了这样的信息,他/她通知另一名裁判员即可。

  2.15 分数的核对

  裁判员与计分员对疑点的协商是必不可少的。在整个比赛过程中,裁判员应确认得分、淘汰击球员的数量、已经进行的回合数。他们至少在除了茶歇之外的每个休息时间,以及比赛结束时,都与记分员进行确认。见规则3.2(分数核对)、规则16.8(结果校正)和规则16.10(比赛结果不再改变)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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